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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捕捉野生动物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6-12-11 点击次数:


溆浦县兰岗山国有林场关于禁止捕捉野生动物的通知

 

为切实保护我场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使野生动物得以生息繁衍,维护我场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场区域范围内狩猎、捕杀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米粮洞自然保护区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为永久禁猎区,永久禁猎。

三、禁猎物种:所有的野生动物。

四、禁猎期和禁猎区内,禁止包括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火铳、铁夹、吊杆、电捕、弹弓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工具和装置等一切违禁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以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下夹、张网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从事捡蛋、掏巢等惊扰、破坏野生动物繁殖行为。

五、禁猎期间,因科研、救护、驯养繁殖、国际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如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六、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七、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6年12月8日起实施。

溆浦县兰岗山国有林场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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